2007年8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济南为“红头文件”立规矩
王海鹰

  山东省济南市近日出台政府令,为“红头文件”的制定立了一系列“规矩”。
  “红头文件”是老百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。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广平说,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,“红头文件”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但一些地方的“红头文件”存在违法、越权现象,既有上、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,也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交叉越权。此外,“红头文件”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普遍,甚至同一个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也相互冲突。还有一些行政机关“部门利益至上”,通过制定“红头文件”,片面扩大和强化本部门、本地方的权力。
  为规范“红头文件”的制定,济南市政府最近出台了《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,明确提出,各政府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,应先送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按程序行文。从2008年开始,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再出台“红头文件”,必须设定有效期,所有“红头文件”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,有效期届满,“红头文件”的效力自动终止。